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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户名称: 福建青年科技奖条例
案例介绍:

           福建青年科技奖条例

          (2003年4月 23 日修订)

 
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项目带动战略,激励我省青年科技工作者投身科教兴省伟大事业,造就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,奖励为我省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,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、省人事厅、省科技厅、省科协共同设立并实施“福建青年科技奖”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福建青年科技工作者:
(一)热爱祖国,具有“献身、创新、求实、协作”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;
(二)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   1.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了新的思想或创造了新的方法,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产生了现实推动作用; 
   2.在技术开发或工程建设中锐意创新,解决了我省经济建设中的重要难题,取得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;
   3.在科技知识普及、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了突出贡献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;
    (三)年龄在40周岁以下。
第三条  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,每一届授奖人数不超过30名。对同一个人不重复授奖。
第四条  各设区市市委组织部、市人事局、市科技局、市科协共同推荐在本市工作的候选人;省直各单位人事(干部)处、各大学人事处推荐本系统(本单位)的候选人;中央、国家机关驻闽单位推荐在本部门或本行业工作的候选人;省科协所属各省级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推荐在本学科领域工作的候选人。
第五条 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、省人事厅、省科技厅、省科协共同成立福建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,负责审议、修改《福建青年科技奖条例》,聘请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各学科评审组成员,审批评审结果。领导工作委员会设主席1人,由省科协主席担任;副主席4人,分别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、省人事厅、省科技厅、省科协有关领导同志担任;委员3至5人,由著名专家学者担任。
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、省人事厅、省科技厅、省科协有关部门联合组成。办公室负责推荐、评审、颁奖和奖后各项组织工作,制定《各学科评审组通过初评人选名额分配方案》,其办事机构设在省科协组织人事部。
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初评,进行复评。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由领导工作委员会成员兼任,副主任委员1至3人,委员若干人。
学科评审组负责本组候选人初评。各学科评审组组长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。
第六条 各学科评审组通过评审方式分别对本组候选人进行初评,选出规定名额的人选进入复评。
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召开复评会议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进入复评的全部人选进行评审和投票。复评结果由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、省人事厅、省科技厅、省科协有关部门审核后,报领导工作委员会审批,确定获奖人员。
第七条  福建青年科技奖以精神奖励为主,并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。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、省人事厅、省科技厅、省科协共同举行颁奖仪式,对获奖者予以表彰,颁发证书,并下发文件,通报各推荐单位和获奖者。获奖材料应存入其人事档案,作为考核、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。
第八条  为支持部分获奖者开展科学研究、出版学术著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,设立“福建青年科技奖奖励基金”,向海内外团体、企业和个人募集资金。基金管理、使用等办法另行制定。
第九条  采取切实措施,加强与获奖者的联系,培养获奖者进一步成长,发挥获奖者在我省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人才资源优势。
第十条  评奖工作必须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,公正合理,保证质量,以维护本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。凡发现弄虚作假者,均按程序撤销其奖励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十一条  依据本条例另行制定实施细则。
第十二条  本条例由福建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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